政策解讀
合肥市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指標計算有關規定
合肥市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指標計算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2011-6-7 瀏覽量:8649 文章來源:作者原創 |
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
《合肥市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指標計算有關規定》已經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規劃局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 合肥市國土資源局 合肥市監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合肥市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指標計算有關規定
為明確我市建設項目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指標計算方法,合肥市規劃局和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合肥市監察局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2000)、《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
二、建筑面積分為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和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計算值為建筑基地內各棟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積計算值之和;地下空間等建筑面積納入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一般情況下,建筑面積計算值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2000)的規定執行,涉及以下內容的,按照下列條款執行:
(一)對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設備層,可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半地下室納入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
(三)住宅層高超過3.6米、辦公建筑層高超過3.9米的部分按其層高折算計入容積率,但建筑面積仍按一層計算。住宅局部共享空間及辦公共享空間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四)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5米的半地下室,其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按下式計算:
A’=K×A
式中:A’—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積。
(五)市政公用設施(如為地區服務的變電站、電話局等)因選址困難,設置在其它擬建項目建筑基地內的,可納入擬建項目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
(六)高、多層民用建筑底層設架空層(無圍護結構)用作通道、停車、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共用空間的,其建筑面積可納入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架空層不應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七)建筑物的陽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在計算容積率時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但房產發證面積仍按《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2000)執行。
無頂蓋陽臺或頂蓋投影面積小于陽臺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二分之一的陽臺均可視為露臺,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陽臺是指供使用者進行半室外活動和晾曬衣物的建筑空間,封閉陽臺應有圍護結構與建筑室內空間分隔,陽臺面積和進深不宜過大。
(八)落地且窗洞高度達到2.2米的飄窗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九)居住類建筑物的入戶花園和空中花園應至少有一整面為開敞面,并參照陽臺計算規則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十)為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試點市建設,鼓勵建設超高層建筑,單體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積可作為獎勵面積,獎勵部分不視為對原有規劃設計條件的突破。自本規定施行之日后,新出讓土地項目應在設計條件中明確獎勵辦法,沒有明確的不享受獎勵政策。本規定施行之日前,規劃設計條件中未作規定的已出讓項目,實施容積率獎勵需經合肥市規委會和土委會批準。獎勵建筑面積土地價款按辦理時的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40%繳納。
(十一)其他特殊建筑空間,如果《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沒有明確規定,則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及房產部門相關規定計算建筑面積,其地上部分應計入容積率。
三、本規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總平面方案、建筑單體方案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仍按已批準的執行。
四、本規定的有效期為二年。本規定的具體條款由合肥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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